延安市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5-19 13:00:36    

第一条 为了贯彻《延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简称PPP)项目。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有序”的总体思路,保障PPP项目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范围包括以下:

 (一)燃气供电:包括城市配电网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道燃气、CNG燃气、LNG燃气、加气站、加油站及管网供电等。

(二) 交通运输项目

    1、铁路:包括区际干线、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及场站建设等;

2、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其他各等级公路;

3、机场:包括机场等民航基础设施;

4、水运:包括交通运输码头、航电枢纽、引航服务等;

5、城市道路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公共交通、道路桥梁隧道、汽车客货运站,城市停车场(楼),汽车充电站、加气站,校车服务;

6、其他交通设施:如综合交通枢纽及一体化设施等。

(三)水利项目:包括引调水工程、水利枢纽、水源工程、大型灌区建设等。

(四)生态环境项目:包括矿山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工业废弃地治理再利用,废旧资源循环再利用工程,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工程,水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

(五)农业项目:包括粮食仓储设施,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包括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七)医疗卫生项目: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的建设和运营等。

(八)养老项目:包括老年人文体娱乐、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健康护理等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等。

(九)教育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以及可向社会公开的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十)文化项目: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运营,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等。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涉水项目:包括城镇供水、排水、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和管网以及水环境治理工程等。

2、环卫环保项目:包括垃圾收运系统及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填埋气利用工程,餐厨垃圾焚烧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

3、园林绿化项目:城市、小区建设绿化。

4、综合管廊项目:包括城市共同沟、综合管廊等。

5、供热(冷)项目:包括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设施建设、改造等。

6、市政公用设施管养项目: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市政照明、污水(泥)及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城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桥梁隧道及城市交通体系、地下综合管廊、城镇园林绿化等。

(十二)其他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用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第五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模式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特许经营可采用以下模式:

    1、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BOT),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2、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BOOT),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3、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4、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准经营性项目是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非经营性项目是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存量资产可以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股权(产权)转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专业化运营改造,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配套政策如下:

(一)财政政策

符合现行政策的PPP项目主体单位,享受我市经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优先上报争取中、省资本投入等支持。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出资引导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积极协调税务部门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等方式给予PPP项目相关扶持。

(二)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探索适合PPP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银团贷款、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因项目实施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鼓励专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担保服务。优先支持PPP项目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进入股权交易中心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并享受我市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支持PPP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支持PPP项目公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资金。

(三)用地政策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保证净地提交。特许经营期满后,土地使用权随之终止,按照合同约定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移交给政府。涉及建设的项目,可根据用地性质分别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

(四)价格政策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除此之外,放开其它项目限制,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自行定价。

(五)审批优先

PPP项目经辖区政府审核认定后可进入“绿色通道”,可按规定享受优先审批等政策。

PPP项目前期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指项目设计完成之前的费用)。支付方式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市PPP工作总体规划和进度,统一指导、协调和推动各县(区)及各部门开展PPP工作,并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延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PPP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导全市PPP项目的储备、监管、建设,全程主导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工作;

2、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办法、意见、流程等,并对PPP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发布;

3、可根据需要建立全市项目储备库和项目资源库;

4、授权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5、负责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评估、评价工作;

6、组织项目合作伙伴选择、项目谈判、合同签订、组建合作公司、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

7、负责向政府提出拟实施的PPP项目名单,组织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和合同执行的监督;

8、实施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发展改革部门全程参与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征集、遴选以及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全过程管理等。

市财政部门全程参与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工作,具体为:

1、参与PPP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

2、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3、 参与PPP项目储备库和项目资源库的建设,共享项目储备库和项目资源库的资源,并纳入财政公共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4、衔接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5、建立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

6、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等。

市审计部门依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物价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进行监督调控,及时向市政府报告PPP项目产出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筛选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的潜在项目,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完善本行业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识别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PPP项目原则上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并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具体详见《PPP项目管理流程表》。

第十一条 项目发起,分为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两种形式。

(一)政府发起形式: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结合PPP项目适用范围,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PPP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PPP办)提出申请。

(二)社会资本发起形式:社会资本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PPP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建立延安市PPP项目储备库和资源库。对于已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政府确定按PPP项目合作模式实施的进入PPP项目储备库,并向社会发布。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PPP项目方案编制工作;财政部门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的7个工作之日完成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为了满足财政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的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等资料;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等资料。

进入PPP项目储备库范围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来确定。

进入PPP项目资源库的范围包括:

1、政府可用于PPP项目合作的资源;

2、社会资本有意愿合作PPP项目机构;

3、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

4、为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5、其他可进入资源库的情形。

    项目储备库和项目资源库的建立、管理按《陕西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初步审查的PPP实施方案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实施方案中涉及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内容;

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3、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4、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5、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6、监测评估;

7、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8、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9、履约担保;

10、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1、政府承诺和保障;

12、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14、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15、违约责任;

16、争议解决方式;

17、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期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初审确定基础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同步进行以下工作:

1、 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2、 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3、 在环保部门办理环境评价手续;

4、 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能评手续;

5、 在维稳部门办理维稳手续。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及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

财政部门依据PPP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进行物有所值或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物有所值评价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要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规定,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财政支出责任进行进行合理预测、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未通过财政部门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项目可重新验证,重新验证不能通过的,不得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

具体按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年度全部PPP项目需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十六条 PPP办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PPP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审。

为使方案更加科学、有效,PPP项目模式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坚持“科学择优、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和机构进行编制,特别要对PPP项目运作涉及的运作模式、合作边界、商务及技术条件、投资和运营成本财务测算分析、PPP项目协议和招商文件编制、社会资本谈判和合作方比选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项目规范运作,有效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PPP办公室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引入相关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对于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特别是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由PPP办公室报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投资规模、运营期限、合理利润率、政府年度服务费测算等重要条款是PPP项目的核心,因此, PPP办必须与实施机构共同商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若在市场化测试环节与社会资本达不成一致时,由PPP办与实施机构再次商定,报政府批准。
    

第五章 伙伴选择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将运行到PPP项目采购阶段的项目在媒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拟采用的合作模式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对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合作伙伴选择,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第二十条 合作伙伴的选择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2、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4、响应文件评审。

根据PPP项目合作模式的特点,将既有投资能力又有建设能力的社会资本,在合作伙伴选择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投资方选择)与建设招标(施工企业选择)同步进行合二为一。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争取项目补贴资金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伙伴选择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方签定项目合同,并在媒体公告;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可申请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变更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合法经营,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求,政府可指定或授权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具体对PPP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PPP办公室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依规履职

1、 将必要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2、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 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强化绩效管理工作

1、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2、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接管的条件

1、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的;

2、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威胁社会稳定安全的;

3、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针对以上情况,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合同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关注合同修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1、合同修改需经政府批准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2、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3、争议解决方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PPP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披露

1、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2、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可以退出

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 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 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 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5、 合同各方协调一致;

6、 经协商或整改,项目合同仍无法履行,项目需提前终止退出;

7、 法律规定和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时,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具体责任为:

1、消除影响;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等。

项目实施机构、PPP办公室要依托各类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形式

1、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

2、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

3、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

4、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或实施主体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编制的性能测试方案包括:1、编制依据;2、测试环境及工具;3、测试需求;4、准备工作;5、测试完成准则;6、测试风险;7、测试设计策略;8、测试用具;9、任务与进度;10、提交的文档和报告。性能测试完成后应形成性能测试报告。

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应移交: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器材、流动资产、递延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及资产清单等的移交,并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PPP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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