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2 11:00:1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8]70号)、《陕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引资效率和水平,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重点引资项目的支持以及引资成效的奖励。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规模为5000万元(包括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项资金中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商发[2007]378号文件执行。
  (二)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的招商活动和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包括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招商活动、列入省上支持的各市主办或承办的年度重点招商活动以及重点县的招商活动支持的公共部分费用,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核定补助。
  1.场地、设备租赁费;
  2.展位布置费;
  3.宣传和资料印刷费;
  4.部分其他费用。
  (三)重点引资项目的支持。
  1.新落户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其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2.新落户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其区域总部;
  3.新落户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及其区域总部。
  (四)境内外招商平台机构建设。
  1.产业转移促进中心日常工作及重点活动经费;
  2.省政府设立的境外招商平台工作经费;
  3.支持商会和办事处开展招商工作。
  (五)招商引资成效奖励。
  1.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部门、市区;
  2.引进鼓励类重大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及自然人;
  3.做出较大贡献的境内外招商平台机构;
  4.做出较大贡献的商协会、办事处。
  (六)招商工作机制及队伍建设。
  1.全省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培训活动;
  2.全省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运行费;
  3.全省投资环境考核评价;
  4.有关招商引资的调查研究工作。
  (七)重要客商接待。每年邀请的重点国家和地区机构及企业来我省开展引资活动,客商在陕期间的活动费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集资金、下达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编制年度重点招商引资计划并上报省政府,负责受理资金申请、进行资金初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资金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商发[2007]378号文件执行。
  (二)列入计划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需制定详细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并明确绩效目标。由活动承办单位以项目申请方式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对省商务厅审核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活动,需由省商务厅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再报省财政厅。在活动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将预算直接下达至活动承办单位并及时拨付资金。
  (三)符合重点引资项目支持的新落户企业和境内外招商平台机构,需向省商务厅提出资金申请,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将预算下达至省商务厅,资金以直通车方式拨付至受支持单位,对于确实无法直接拨付的,经省商务厅转拨或采取报账制。
  (四)对有关部门的招商引资奖励,按照奖励评价工作办法(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由省商务厅初审,提出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名义奖励。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至省商务厅,资金以直通车方式拨付至受奖单位,对确实无法直接拨付的,经省商务厅转拨或采取报账制。
  (五)招商工作机制及队伍建设经费,由省商务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预算下达至省商务厅,并将资金拨付至省商务厅。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招商引资以外的其它开支,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或挪用。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对招商引资活动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招商引资成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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